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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因應日本實施藥物殘留檢驗新制工作計畫

一、現況說明:
(一)日本新實施藥物殘留檢驗項目,與水產相關者計132項(鰻目115項、鱸目121項),含農藥58項、動物用藥84項(其中13項同屬農藥與動物用藥)、飼料添加物3項。(如表一)
(二)目前國內核准使用之水產動物用藥品僅15項,訂有殘留標準者5項(其中3項僅適用於鮭鱒魚類),未訂有殘留標準者皆不得檢出。(如表二)
(三)國內核准使用之水產動物用藥品列為日本檢驗項目者計13項(鰻目11項、鱸目13項),其中僅甲磺氯黴素1項日本新標準較國內嚴格。(如表三、表四)

二、因應措施:
(一)蒐集整理日本新制中與水產品相關部分之資料,邀集產、官、學界相關單位共同研析日本新制對國內水產養殖產業之衝擊。
(二)編製教育宣導教材及相關宣導資料,由水產試驗所、各縣市政府及相關產業團體協助加強相關業者(養殖、加工、飼料)之教育講習。
(三)分析日本新舊檢驗項目之差異,增修輸日水產品(鰻魚)藥物殘留檢驗項目,確保輸出產品符合日本新制要求。
(四)加強水產飼料抽檢,確保水產飼料品質及安全。

表一、日本輸入水產品藥物殘留檢驗項目(95年5月29日實施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圖 1. 表二、國內水產動物用藥物殘留標準與日本標準比較表 
圖 1. 表二、國內水產動物用藥物殘留標準與日本標準比較表

 

圖 2. 表三、國內鰻魚養殖用藥殘留標準與日本標準比較表 
圖 2. 表三、國內鰻魚養殖用藥殘留標準與日本標準比較表

 

圖 3. 表四、國內台灣鯛、石斑、海鱺、鱸魚養殖用藥殘留標準與日本標準比較表 
圖 3. 表四、國內台灣鯛、石斑、海鱺、鱸魚養殖用藥殘留標準與日本標準比較表

 

圖 4. 表五、漁業署因應日本實施藥物殘留檢驗新制工作時程表 
圖 4. 表五、漁業署因應日本實施藥物殘留檢驗新制工作時程表

 

圖 5. 表六、漁業署因應日本實施藥物殘留檢驗新制工作分工表 
圖 5. 表六、漁業署因應日本實施藥物殘留檢驗新制工作分工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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